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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辽宁抚顺铝厂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有关事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9]25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物价局、东北电监局:
报来《关于抚顺铝厂直购电试行方案的报告》(辽价发[2009]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抚顺铝厂与华能伊敏电厂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二、抚顺铝厂与华能伊敏电厂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标准为:东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17元;辽宁省电网公司基本电价执行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10元(含线损,不含政府性基金)。 三、抚顺铝厂与华能伊敏电厂的电力直接交易价格按照自愿交易、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电监会 能源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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