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筹建涪陵中心支公司的请示》(中新大东方发〔2008〕1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筹建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二、该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中心支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