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198,226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145,933,226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7.0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