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平支公司筹备申请材料的请示》(中航三星〔2009〕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天津市和平区筹建天津分公司和平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支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