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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财会[2009]10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请示》(渤财发〔2009〕1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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