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次级定期债务募集的请示》(渤财发〔2009〕1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