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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1]行他字第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10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符合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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