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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09]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0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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