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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明传[2001]4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依据该规定,特就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在审判监督庭适当增配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人员;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调研,并逐步规范此项工作; 三、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层报我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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