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设置及其相应的税则号列与2009年版《税则》相比有所调整,因此,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现就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征收反倾销税货物
公告号
调整前商品编码
调整后商品编码
乙醇胺
海关总署2009年第72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7号
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
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
2922110001
2922120001
2922111000
2922119001
29221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