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现就完善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构建耕地保护责任体系 (一)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自治区政府每年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5市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川区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主要目标,以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各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农户,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将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和保护责任与义务明确到位、落到实处,切实形成区、市、县(区)、乡(镇)、村、农户六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达到责任体系完善、保护责任明确、保护措施到位、保护成效明显的目标。 (二)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区)政府要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确保按年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三)明确耕地保护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全区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参与耕地保护与监督管理责任,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耕地保护的相关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编制规划、审批项目时做好方案比选工作,在项目建设时优化施工方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加强耕地质量监管,每年对耕地质量保护和检测以及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量进行考核,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确保优质耕地面积。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保护耕地的资金,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保对基本农田长期、稳定的投入。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转用征收和土地供应的监督,依法依纪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通过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密切合作,形成上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机制。 二、健全完善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市、县(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上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守基本农田红线。同时,按照“先征后返”、“项目管理”、“等级折算”的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实现对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保护的统一。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凡与土地利用有关的各类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强化基本农田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名义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和核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形成各级政府重视、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除国家重大工程可暂缓外,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交易等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市场手段,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异地调剂和利益补偿,提高全区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突出、耕地保护效果明显的市、县(区),在用地指标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 (五)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国土资源、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监管,提高对耕地保护的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非法出让土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利益等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六)完善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凡经依法批准的每宗用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预审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对没有用地批件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形成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的合力。 三、全面落实耕地保护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责任。对产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监察厅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责任同志,督促整改落实。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暂缓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达到问题指标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