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09]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石家庄铁路医保中心、省电力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字〔2009〕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严格按照规定,分步组织实施《药品目录》。 二、各统筹地区要在年底前做好《药品目录》的系统更新工作,保证将新版的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支付报销系统。乙类药品待省厅调整完毕后再组织实施。 三、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更新信息,可以通过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向我厅报告电子邮件信箱方式获取。 四、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要迅速向统筹地区布置此项工作,确保甲类药品的顺利使用。 联系人:杨慧阳 联系电话:0311-8861621388616215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