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制费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办所属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站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人防工程档案时,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制费。 二、收费标准按所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由该站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三、上述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杜绝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站到我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52号)同时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