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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1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东广热字〔2009〕29号)收悉,经审核,卫生厅同意专家组对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结论,准予该项目立项。 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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