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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9]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距完成“十一五”各项环保任务仅剩一年,我区减排治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完成“十一五”各项环保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脱硫机组的运行管理 (一)自治区经委负责在自治区环保厅对发电机组脱硫情况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减排的发电调度方案,确保安装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的机组优先发电上网。 (二)电网公司负责对脱硫机组优先调度发电,并落实脱硫补贴电价。在特殊情况下调度未脱硫机组(不包括低硫煤机组)发电量时,须征求自治区环保厅的意见。 (三)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盟市环保部门同意后,经自治区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对擅自停运检修脱硫设施的机组不予核算减排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四)纳入减排发电调度的燃煤发电厂要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煤质报告,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脱硫机组上网补贴电价政策,尽快把已关停的发电机组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名录,争取国家认可我区已关停的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六)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对发电机组脱硫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排序,并及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电网公司。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列入“十一五”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开工建设。到2010年年底,旗县所在地都要建成并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三)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工艺;在建和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完成脱氮改造。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对能正常运营且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在运营中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因工艺落后而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责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由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 (五)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 (六)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环评批复的标准,特殊地区不得高于400毫克/升。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必须进行预处理,未达到环评批复出水水质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生物制药行业排放的污水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以环保部门提供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报告为依据,按综合达标排放量核拨污水处理补助经费。 (八)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 .8元/吨的政策规定,尚未达到收费标准的,2010年6月底前必须按规定标准征收,到期不能征收的由盟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并取消或核减自治区对当地污水处理方面的补贴。 三、提高中水回用水平 (一)2010年新上建设项目中水回用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无中水回用设施,不予竣工验收。 (二) 所有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工业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要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2010年底前达不到此标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根据用水量重新核定并提高用水价格。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回用标准的中水,必须全部排入城镇中水管网。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用水、洗车行、城市公厕等对水质要求不高的行业及工业企业,必须使用中水。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一)企业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环评批复标准建设。已投运的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煤炭转运站等企业申请改建、扩建贮灰场、矸石场的,必须提出有效的固废综合利用方案,否则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二)自治区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减少固废产生量方案。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得超过贮存期限,超过的应限期处置。 (三)2010年1月起,全区粘土砖瓦厂(窑)制砖原料中必须掺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它废渣,达不到要求的,在明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盟市和县级市所在地城区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对以煤矸石、城市垃圾等为原料,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由电网调度机构保证其优先上网。 (五)列入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自治区经委认定,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享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或个人每综合利用一吨固体废物,给予2元的补助,由经委审核认定后,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一)自治区环保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二)进一步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工商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三)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并实施拆除;2012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四)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五)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能力。 (六)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七) 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与环评审批挂钩。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六、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由环保厅会同公安厅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逐步淘汰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黄标车”)。城市人民政府可划定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或时段,并对高污染车型限制使用。 (三)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环保部新车型(发动机型)型式核准公告目录,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四)2010年1月起,在呼、包、鄂地区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有计划的推进全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强化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管理责任,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七、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和管理工作 (一)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须经自治区环保厅认定后,在有效时段内作为环境管理、环境执法和相关财政补贴的依据。 (二)2010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发电机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重点排污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况监控设备;没有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的地区,一律不计入该地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享受财政补贴。对拒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除不计入减排量、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外,环保部门对其实施处罚并强制安装。 (三)排污企业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经验收合格后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排污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要建立运行制度和台帐,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排污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在24小时内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维修,企业未报告或者未经批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强化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环保问题既是发展问题又是民生问题,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到第一线,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给予重点研究解决。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建污染防治设施和改进工艺、进行技术革新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监察、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自治区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盟市,严格兑现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和具体分工做好减排各项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要履行好综合协调、全面监管的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立项、小火电关停、水资源价格调整工作;自治区经委要做好电网调度监管工作、固废综合利用和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工作;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要做好城镇污水和中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要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做好环保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自治区监察厅要做好各项环保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电网公司要做好上网调度和脱硫电价补贴工作。 (三)做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工作。各园区、企业要本着对社会、对公众、对发展负责的精神,主动承担起削减污染物、强化环境保护的责任。要切实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强化设施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并保证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发挥好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和监督减排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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