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电力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关于#1机组申请脱硫电价的请示》(国津电[2009]130号)收悉。鉴于该公司#1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已通过国家环评,并由市环保局出函确认,于8月22日合格投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决定,自2009年8月22日起该公司#1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82元。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检查以及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将扣减直至取消其脱硫电价。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