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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管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赣质监量函[2009]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设区市局,省计量院: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管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组织对当地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同时做好计量技术服务工作,确保用于诊断和治疗甲型H1N1流感的医疗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 二、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重点防控场所使用的红外体温检测仪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将有关情况及时与省计量院联系;省计量院应积极做好计量校准工作,并对南昌市重点防控场所的在用玻璃体温计进行一次抽检。 三、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玻璃体温计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切实做好以上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计量在甲流防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工作中如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报省局计量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监管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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