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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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