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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浙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区域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中介[2010]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浙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经营区域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浙江浙商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经营区域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二、公司可持本批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三、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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