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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安监字[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1-24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监明电〔2010〕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各部门、各企业应提高重视,细致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积极应对突发灾害天气。危化品、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要安排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周密分析灾害天气可能造成的事故风险,必要时迅速停产、撤人,认真应对突发灾害天气。 二、各部门、各企业要迅速评估灾害天气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应对需要的,要迅速修订补充,有条件的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指导。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事故损失。 三、企业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储备数量应至少满足本单位应急救援需要。应急物资储备应制定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储备物资数量较大的要安排专门的储备场地。 四、各应急单位和企业要加强应急联动,安排专人值守联系电话,密切关注险情,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做到“响应迅速、协同作战”。 五、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乡镇安监站要加强安全监察,各企业要组织人员认真排查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风险。 附件: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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