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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部署国家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任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节能资字[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统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2715号)要求,省政府将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全省2009年节能工作自查报告,汇报我省2009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以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同时,国务院节能考核工作组拟于3月中旬对我省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 为做好我省节能考核工作的前期自查,现将《2009年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任务分解表》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考核任务分工,对2009年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于1月29日前,将自查总结和证明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送省节能办汇总,由节能办报省政府领导。 联系人:庞松涛,电话:86920526,传真:86120571,邮箱:zyjygg@163.com。 附件:《2009年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任务分解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2009年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任务分解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核查方法和打分具体标准 责任单位 节能目标 (40分) 1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20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完成70%得14分,完成60%得12分,完成50%得1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依据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以各地区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省统计局负责 2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 20 2009年进度目标为8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80%(含,下同)得20分,达到75%得18分,达到70%得16分,达到65%得13分,达到60%得10分,达到55%得7分,累计降低不足55%(不含)不得分。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核定指标进行核算。 按照“十一五”时间进度80%作为节能进度目标。各地区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依据经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 省统计局负责 节能措施(60分) 3 节能制度建设情况 6 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制定分解2009年度节能目标,0.5分;实施评价2008年度考核,1分;定期公布能耗指标,0.5分;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奖惩,1分,主要考核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的情况,对2008年度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进行问责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省经信委负责分解、考核、奖惩;省统计局负责公布指标 2、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2分。 有关文件 核查相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具体打分标准: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2分;制定并实施非独立能评制度的得1分;没有制定或未实施能评制度的不得分。 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按照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分别负责 3、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 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主要通过核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未运作的不得分。 省经信委负责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2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3分。 统计数据 以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3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下降不得分。 省发改委和省统计局负责 2、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2分。 统计数据 以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的数据为准,该比重下降可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不得分。 省统计局负责 3、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7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一是核查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情况,分值6分;一个行业未完成年度淘汰任务扣1.5分,两个行业未完成扣3分,三个行业未完成扣4.5分,四个以上(含)行业未完成扣6分;发现弄虚作假的得0分。二是核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情况,分值1分,采取相关措施的得分。 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管理职能,分别负责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7 1、节能专项资金增长情况,2分。 有关文件 节能专项资金低于1亿元并且占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千分之一的,专项资金增长即得分,未增长不得分。节能专项资金金额超过1亿元(含)或占财政收入比重超过千分之一的,只要不减少即得分。 省财政厅负责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增加,2分。 有关文件 地方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低于1亿元并且占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千分之一的,该比重增加得2分,否则不得分;金额超过1亿元(含)或比重超过千分之一的,该比重增加得2分,维持不变得1.5分,降低不得分。 省财政厅负责 3、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2分。 国家有关统计数据等,地方有关文件 组织实施国家十大工程即得1分,获得安排的项目个数或投资额比2008年有所增长得2分。扣分方面,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的扣0.5分。 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节能工程,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利用本地区资金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个数或投资额与2008年相比有所增长得0.5分,增长15%以上(含)得1分。 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5 1、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有关文件,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得1分,仅制定目录0.5分;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得1分,仅制定目录0.5分。出台地方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加1分。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2分。 有关统计数据 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依据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统计数据计算核实。比重增加得2分,未增加不得分。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省统计局配合 3、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1分。 相关文件、实地调研 出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的政策文件或采取有关措施的,得分。 省经信委负责 7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情况 8 1、完成千家企业年度节能目标,2分。 相关文件、统计数据等,实地抽查 结合千家企业节能评价考核工作,依据国家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千家企业全部完成节能目标得2分,完成90-100%得1.5分,80-90% 0.5分,80%以下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自查报告中存在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对千家企业全部简单按产值能耗或增加值能耗考核节能量的,扣2分。 省经信委负责,省统计局配合 2、重点企业落实节能管理措施,3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2分。地方开展了相关培训得0.5分,地方组织完成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得1.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的得1分,政府出台和实施相关规定的得1分,但每核查出一家重点企业未实行或者实行了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扣0.5分。 省经信委负责 3、重点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力量和计量工作,3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重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情况1分,有备案得1分,每核查出一户千家企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扣0.5分;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的,加1分。 能源计量工作2分,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相关制度,1分(仅有一方面制度的,得0.5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1分,积极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实行有效采集政策的,加0.5分。 省经信委负责能源管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计量工作 8 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12 1、禁止实心粘土砖使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分。 国家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纳入第一、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砖城市目标完成情况,2分。全部完成,得2分;完成80%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省建设厅负责 2、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的得2分,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 省建设厅负责 3、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对北方15个有节能改造任务的省市实行扣分制,完成任务得分;对南方地区实行加分制,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分。 省建设厅负责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实地核查,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健全、资源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的得1分,开展工程试点的,得0.5分。 省建设厅负责 5、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当地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予以核实,有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重点核查24个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省建设厅负责 6、地方财政配套建筑节能资金,1分。 相关文件 核查建筑节能国家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全部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落实70%以上得0.5分。 省建设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7、交通领域推进节能工作情况2分。 相关文件等 出台并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织推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省交通厅、建设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等,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设立了专门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得0.5分,设立了市、县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加0.5分。核查2009年是否制定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省级机关事务局负责 9、完成2005-2008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2009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1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根据国管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予以核实,完成统计得0.5分,能耗指标完成的,得0.5分。 省级机关事务局负责 9 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4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等,1分。 相关文件 核查2009年是否依据节能法制定出台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省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省经信委负责 3、制定和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执法检查或者监察有关情况的文件 制定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0.5分;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测监察计划的,0.5分。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经信委负责监测监察 10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6 1、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2分。 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节能管理机构编制或人员增加,1分;节能监察工作力量加强,或者组建节能监察机构,1分。 省经信委负责 2、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相关文件、报道等 核查有关文件、报道等。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0.5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的得0.5分。 省经信委负责 3、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2分。 相关文件 核查有关文件等予以核实。其中能源统计能力建设1分,评分标准:省级统计部门专职能源统计人数不足3人不得分,3-4人0.5分,5人及以上1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1分,采取了相关措施的得分。 省统计局负责 4、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1分。 相关文件、报道等 实施了节能表彰奖励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省经信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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