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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粤建质函[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治工发〔2009〕6号)的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我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督促有关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促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突出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排查治理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 三、排查治理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治理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开工建设项目。 (二)治理对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上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治理内容: 1、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查治理: (1)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情况;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 (3)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跟踪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情况; (4)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日常检查等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情况,包括是否依法查处未取得、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对施工安全监督站的排查治理: (1)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按专业配备施工安全监管人员、落实办公经费等情况; (2)制定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情况; (3)建立开展日常的施工安全巡查、抽查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4)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建档登记、专人负责跟踪整改情况; (5)执行我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量化扣分情况。 3、对建设单位的排查治理: (1)是否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或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2)是否压缩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 (3)是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4)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安全措施费用; (5)是否向其他建设各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6)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4、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排查治理: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情况。 5、对施工单位的排查治理: (1)企业或其在本省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架构设置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是否将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 (3)对所承建工程的安全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5)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组织实施以及验收等情况; (6)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8)结合企业特点,针对性地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组织应急演练情况。 5、对监理单位的排查治理: (1)构建监理项目部,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情况; (2)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特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 (四)时间安排: 排查治理时间从今年1月11日至2月28日,具体安排如下: 1、今年1月15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于今年1月15日前报送我厅质量安全处。 2、1月16日至1月31日,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各方开展自查自纠。 3、2月1日至2月28日,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纠正违规行为。 4、在各地检查基础上,我厅将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这次排查治理阶段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及时报道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情况,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做好舆论监督。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今年3月1日前将这次排查治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厅质量安全处,报告应包括:本地区排查治理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工程项目数、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下阶段工作计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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