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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皖价医函[20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巢湖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提高医疗机构床位费用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请示》(巢价费〔2009〕10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医疗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暂同意你市将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你市各医疗机构的床位费价格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规定的基础上暂提高2元,用于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医疗危险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 二、你市各县及乡镇和不能以床位费收取的医疗单位应同步实施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置费用按保本微利原则收取,具体价格标准暂由你局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巢湖市直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标准核定。 以上标准为最高价格,你市可在此价格内下浮。本文自2010年1月15 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你市应加强对此项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其他地方不得参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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