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 为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相关法规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最终责任银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应对银行内部审计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进行决策,为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资源配置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银行内部审计的充分性、适当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并对内部审计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二、积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至少1名成员应具备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的从业背景。 (二)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银行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内审负责人人选及其他相关事务。 (三)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本季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指导下季度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关注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意见,将其作为落实内部审计重点、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的参考依据之一,确保银行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状况符合监管要求,增强董事会对高管层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能力。 三、完善报告线路和审计安排 内部审计作为银行内控的第三道防线,内审负责人应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审负责人应了解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提高对监管政策和监管意见的敏感性,应根据银行内外部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对内部审计重点和内部审计项目的安排做出调整建议,确保内部审计关注同银行最新的风险状况相适应。 银行应正确处理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的关系,在审计计划的确定和合规性审计意见方面充分听取合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高内部审计的审计能力 (一)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具备审计全面业务的能力,包括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同时,要提高衍生交易、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的内部审计能力。银行应按照业务经营领域分工,配置各个业务领域的审计力量和审计团队,对确需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支持的项目,应合理界定银行内部审计与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的职责关系。 (二)对于委托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的审计项目,应视同银行业务外包。外包的内部审计项目应纳入银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获得银行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审计结果应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该类内部审计项目,由银行承担最终责任。 (三)对于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计划对银行进行的内部审计项目,由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部门执行,本地内部审计部门可派人参与,但最终责任由母行(或亚太区)内部审计部门承担。 (四)银行应主要基于自身的内部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有效性和充分性做出评价。 五、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应同银行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 (一)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架构设置应同银行的业务结构和授权结构一致。对于有较大业务授权的分支行,可派驻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常规内部审计。对新开业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开业一年内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二)内审人员的结构和资质应与银行业务范围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程度,优先从业务部门补充内部审计人员。同时,应把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背景和专业结构,形成合理的人员层次,并加强专业领域内部审计人员的配置和内部审计能力培养。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其职业能力和内部审计能力应能够应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负责复杂程度较高业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该项业务的从业背景。 (三)银行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数量,确保内部审计对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监督充分和有效。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正式员工总数的1%,并与银行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对于现有未达标的银行,应制定同银行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有助于确保内部审计充分性、适当性、有效性和独立性的合理人员增补计划,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我局审定。 六、建立和完善整改问责机制及整改后评价机制 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对高级管理层落实内部审计发现整改情况的问责制度,并纳入对高级管理层的年度考评范畴。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高级管理层及时整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必要的后续评价和审计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应根据问责制度,对高级管理层追究责任。 在向我局递交的季度合规性报告中,应包含本季度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除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外,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各银行应将整改问责和整改后评价制度于2010年2月31日前上报我局。 七、加强同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纪要。我局监管人员将视必要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内审负责人应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关注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就重大审计发现向我局报告,并至少每年一次向我局汇报年度审计工作,听取我局对银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 以上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银行按照本意见要求提出落实计划和措施,于2010年1月31日前书面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