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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药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1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州级药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凉山州州级药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管理,确保突发性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药械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州政府《研究甲型H1N1流感防控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凉府阅〔2009〕78号)及《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川经医化〔2009〕28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药械储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械储备是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药械储备制度的要求,建立凉山州州本级药械储备制度。 第三条药械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的原则,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州本级药械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承担药械储备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凉山州药械储备工作在凉山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凉山州药械储备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第六条凉山州经济委员会具体承担凉山州州本级药械储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会同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卫生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和适时调整州本级药械储备计划。 2.会同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卫生局等部门,行使对州本级药械储备资金的落实、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3.会同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和协调国家管控储备药械的采购。 4.检查、监督药械承储单位储备管理、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经营效益并且必须是GSP达标单位。 承担州本级药械储备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上级下达药械储备计划的落实,搞好储备药械的调用,确保政府调用储备药械能及时、有效供应。 2.负责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械的质量。 3.加强承储单位药械储备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承储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储备药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药械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4.建立健全药械承储单位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承储药械单位电话、传真畅通。药械承储单位需将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值班和传真电话报州政府应急办和州经委备案。 5.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械储备统计报表。 6.负责对从事药械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职业道德。 第八条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药械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州本级主要负责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所需药械的储备。 第十条药械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州本级药械储备计划由州经委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结合我州实际情况适时下达,并抄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与州经委签订“药械储备责任书”。 第十二条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三条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与调整,需报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等部门批准,并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调出药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械品种及数量。 第十五条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对储备药械中供应短缺的品种,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药械的采购及补充采购,由州经委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计划,报州药械储备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州经委要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州应急办等单位,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药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州本级药械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在保证储备药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药械承储单位要根据具体药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承储单位经营轮换确有困难,州卫生局要积极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协助解决,但储备药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九条制定储备药械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复核管理制度和储备药械入、出库复核签字制,并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二十条药械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药械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月检、季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储备药械的报损必须报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审核,报州药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州财政核销。储备药械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药械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储备药械调用原则 1.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调用储备药械的,调用县市药械储备。 2.发生较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涉及若干县市,首先调用本县市药械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原则,由各县市政府向州政府申请调用州本级药械储备予以支持。仍难以满足需要,申请省政府调用省级药械储备予以支持。 3.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时,首先动用地方药械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省政府调用省级药械储备。 4.储备药械调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州本级药械储备调用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签发调用通知单,并明确无偿或有偿调用。调用的具体品种、数量由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调用单位及药械承储单位等部门,根据灾情、疫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药械承储单位按规定将调用药械按时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药械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械提供交通运输等条件。调出储备药械属无偿调用的,经州政府审批后,由州财政补充药械承储单位储备资金;属有偿调用的由使用单位支付调用药械货款,原则上一个月内结算。 第二十四条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承储单位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械,调用使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储备药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受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六条调出储备药械属政府定价品种,按政府定价结算;不属政府定价品种,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一般遵循保本原则)。储备药械属正常轮换的,销售价格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州本级药械储备财务资金管理按《凉山州州本级药械储备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凉山州药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对承担药械储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州本级药械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药械的管理,若发生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药械储备资格,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一条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延误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储备药械的供应,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药械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凉山州药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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