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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 (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一○年一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传办”,设在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年度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目。 第五条年度考核时间自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 第六条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认真对照《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于当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打传办。 第七条市打传办每年下半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出现影响社会治安等特别严重问题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挂牌整治。 第八条市打传办组织考核评分小组,依据各地自评、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查、群众反映等情况,按照《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区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九条考核评分情况将作为评选市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其中发生重大传销案(事)件情况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减分内容。各县市区的考核评分结果,由市打传办进行通报。 附件: 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和标准 评 分 标 准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 (15分) 1.县市区、乡镇政府成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县市区未成立机构的扣2分;有传销的乡镇未成立机构的扣2分。以文件原件为准。 4分 2.县市区、乡镇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传工作。 一年内未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的扣3分。 3分 3.县市区政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重大问题,经常下基层指挥、督导检查打击传销工作。 对打击传销工作中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扣1分;政府领导很少下基层指挥、督导检查打传工作的扣1分。 2分 4.地方财政安排保障打传工作顺利开展的专项经费。 县市区财政未安排专项经费的扣3分;乡镇财政没有安排的,每个扣1分,最多扣3分。以财政拨款通知书为准。 6分 机构建设 (15分) 1.明确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协作配合机制。 没有明确打击传销部门职责的扣2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切实履行打传工作责任的,视情况扣1至2分。 4分 2.县市区、乡镇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县市区没有把打传工作纳入综治考核的扣2分;有传销的乡镇没有纳入的扣2分。 4分 3.县市区、乡镇制定本地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组织评分考核。 县市区没有制定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考核的扣2分,有传销的乡镇没制定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考核的扣1分。 3分 4.制定并认真落实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或方案。 没有按要求制定有关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每次扣2分。 4分 工作开展 (45分) 1.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场、街头、车站、码头等地设点宣传,组织宣传车队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未按要求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3分;未按要求在广场、街头、车站、码头等地设点宣传的,视情况扣1至3分;未按要求组织宣传车队宣传的扣2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不力的,视情况扣1至2分。 10分 2.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当地传销活动态势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没有下发通知进行专门部署的扣2分;没有进行集中排查的扣2分;没有做好对清查出的传销人员劝返遣散工作的扣2分;没有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进行依法严厉打击的扣2分。 8分 3.将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巡查,发现传销及时打击,将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 工商、公安没把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的扣2分;发现传销没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4分 4.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立案、查办传销案件。 未建立传销举报制度的扣2分;对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传销案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4分;有关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未及时移送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公安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未及时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 10分 5.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按“五个一”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 未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施有效管理的扣3分;未按要求对“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工作进行部署的扣2分;没有按要求开展好“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5分。 10分 6.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的打传工作以及主要领导对打传工作作出的专门批示。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按要求完成部署、安排的工作的,每次扣1分。 3分 信息交流 (10分) 1.各地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信息上报制度,能及时按要求向上级机构如实报告情况。 没有建立信息专报和重大信息上报制度的扣2分;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等的,每次扣1分;向上级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漏报打传信息的每次扣1分。 6分 2.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设立专人负责联络。 没有按要求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的扣1分。 1分 3.及时将传销企业、传销人员、传销窝点及传销、直销相关情况按要求录入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没有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3分 工作成效 (15分) 1.群众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本地区传销现象情况,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情况。 群众向国家、省、市反映属实的举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2分;由于打击不力,造成传销活动猖獗的扣4分,造成传销活动严重的扣3分,造成传销活动存在但并不严重的,视情况扣1至2分。 6分 2.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活动情况。 县市区有大量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3分;有相对较多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视情况扣2分;有相对较少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1分。 3分 3.传销人员群体性上访、闹事现象。 上百人上访的,每次扣3分;10至99人上访的,每次扣2分;4至10人上访的,每次扣1分。 3分 4.群众对打击传销工作满意度。 群众向国家、省里投诉反映,经核实,由于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次扣1分。 3分 加分项目 (10分为限) 1.打击传销工作被中央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 每次加2分,最多加6分。 2.打击传销工作经验、做法在国家级会议、简报等推广的。 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3.成功查处省、市工商、公安部门交办的大要传销案件。 每件加2分。 4.县市区财政将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 加3分。 减分项目 (20分为限) 1.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 每次扣5分。 2.因打击工作不力,被中央和省领导点名批评,被省综治办黄牌警告的。 每次扣5分。 3.打击工作出现失职、渎职现象的。 每次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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