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金街购物观光车票价实行市场调节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1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和平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和平区金街购物观光车票价由企业自行定价的请示》(津和价费 [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金街购物观光车是由企业投资经营,未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补贴,不具有公用事业性质,同意其观光车票价由金街购物观光车经营者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各有关部门均不得截留定价权。 二、金街购物观光车经营者应当在观光车辆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滨江道至和平路观览车票价的批复》(津价费[2001]23号)同时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