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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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