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我院增加床位及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发[2010]1号)收悉。鉴于你院利用原部分病房进行改造,按照《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的规定,根据你院病房床位设备、设施等条件,同意调整部分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接文后,请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调整表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附件:
省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等级及收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床日
科室(病区)
床位数
床位号
床位等级
收费标准
备注
神经内科Ⅱ病区
2
16-17
一等病床
50
27
1-15,18-29
二等病床
35
脑外科病区
11
1-11
监护病床
80
胆胰病区
5
54-58
监护病床
80
胸心外科Ⅰ病区
11
1-11
监护病床
80
2
31-32
二等病床
30
调整床位号,原床位号+1、+2。
胸心外科Ⅱ病区
8
1-8
监护病床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