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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建法[2010]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法〔2009〕29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行政法律文书上载明可选择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和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处理。 二、做好行政复议调查配合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是区(县)建委和直属授权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在行政行为被复议审查过程中,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各环节的调查工作: (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被申请人单位要配合上级行政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异议的,要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单位要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2份、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正本、复印件各1份(正本审查核对后退回),并附证据依据材料清单,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委托1-2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期限提供或不完整提供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需要调取文件、资料等有关材料或采取询问、实地核查等方式调查的,或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有关单位要配合调查审理工作,按期参加听证。 三、妥善处理行政争议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对可以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要主动沟通、协调,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四、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调解书有关内容,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按期履行。对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并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对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下达的行政复议建议书认真研究,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要根据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的要求,认真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做好善后工作,并在60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行政复议机关。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从促进依法行政的角度,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确定负责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掌握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情况,及时沟通,及时规范执法。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法〔2009〕297号)(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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