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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节日期间药品市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食药监函[2010]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确保2010年春节期间我市经营、储存药品的安全,满足节日期间药品市场供应,现就节日期间经营环节的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药品质量安全,立即做好各项保障和应急准备工作,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库药品的储存安全。安排好值班人员,加强对在库存药品的巡查和养护力度,做好防雪防冻预案,加强对所用水、电、汽、物的管理,保证在库药品的温湿度符合规定,保证仓库的各项安全。 三、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应急药品的储备,尤其是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品和急救药品的储备,最大限度的满足节日市场的需求及应急药品的供应。 四、节日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自律,依法规范经营,确保不经营假劣药品,确保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切实保障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同时要营造节日氛围,按照“树形象、亮窗口”的要求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五、节日期间发现重大药品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室,地址:天桥区天成路106号,值班电话:8606010086013100传真:67888710。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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