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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方便用药,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流通是连接生产与使用的桥梁,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便的重要环节。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也是药品流通行业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服务和维护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通知》确定的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重点做好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建立行业信息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做好经营企业市场准入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药品质量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要加强相互支持与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在行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发展和信用状况、企业市场准入基本信息和监督检查执法信息等方面相互交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三、积极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相关各项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配送的组织实施,指导有关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物流配送工作,并注意了解和掌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影响,及时加以应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流通领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五、切实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水平。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和掌握辖区内药品流通行业的底数和现状,结合行业实际,着手研究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有关制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标准和建立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待国家主管部门作出统一部署后,省里将作具体安排,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掌握企业数量、布局及监管状况资源,积极参与统筹规划工作。 六、加强许可准入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准入标准,控制药品经营企业数量。要采取多种措施,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发展现代营销方式,改善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动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七、健全工作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职责,尽快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指导,明确内部主管领导、科(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健全完善工作体系。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尽快熟悉和掌握本地药品流通行业情况,为日常业务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于2月25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王小卿 电话:0531-89013857(传真) 邮箱:sd-12312@163.com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宗凤玉 电话:0531-88562319 传真:0531-88562318 邮箱:shichangchu@sdfda.gov.cn 附件: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略)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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