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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r@sda.gov.cn 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 附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产 品 中 文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填 表 日 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使用。网址:HTTP://WWW.SFDA.GOV.CN 二、除签字外,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填写内容应准确,项目齐全。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填表前请阅读《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规定。 五、申报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表格。 六、本申请表中填写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文号 产品名称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电话 申请保留产品中文名称原因(如需要可另附页): 所附证明资料清单: 申请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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