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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2010]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经研究,决定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按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煤层气抽采企业依法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煤层气抽采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三、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外的煤层气输送、储存、使用等安全监管工作,按现有监管职责分工保持不变,继续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四、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相关职责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煤层气抽采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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