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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阜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创新资产管理手段,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市确定全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就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资产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财政工作透明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力推进,扎实完成系统建设任务。 二、明确任务,统一步骤 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实施工作于2009年12月份启动,2010年6月底前,完成信息录入和修改、完善工作;2010年7月份完成市级验收,同时做好迎接省级验收工作。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1、各部门、各单位所有国有资产都必须全部纳入系统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进行登记、录入系统,确保做到不重不漏。 2、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规范管理,如突击擅自处置、转移、变更或隐瞒、藏匿国有资产的,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如游离于系统管理之外,单位私自掌控的,将比照“小金库”违规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3、要严格按照系统要求详细录入,不得随意变更资产名称、用途或使用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做到“物物有人管,人人都管物”。 4、系统建立后,要明确专人操作,充分发挥系统平台的监管作用,确保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管理机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5、建立举报监督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咨询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的,将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6、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和验收力度,对组织实施不力、不能通过验收的部门或单位,将停止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停止拨付资产购置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补充完善,以确保按时、保值、保量完成系统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省级验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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