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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函[2010]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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