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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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