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现将中国广告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于2009年8月25日核准通过的《中国广告协会章程》以及重新修订的《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广告协会章程 2、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3、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广告协会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附件1:
中国广告协会章程
(2009年8月25日经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广告协会,英文名称:CHINAADVERTISING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广告主、广告调查机构、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经营单位、地方性广告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广告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广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广告行业管理,促进广告行业发展。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开展国内国外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道德品质。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出版行业图书、杂志、内部刊物等,办好行业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开展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广告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代表和统一组织中国广告界参加国际广告活动。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开展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核。建立广告监测、劝诫机制和广告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经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文明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九)有效地开展行业维权工作。开展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行业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广告经营资格,依法经营二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年广告营业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
(2)年广告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报社、电视台;
(3)年广告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网络公司;
(4)年广告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广播电台;
(5)年广告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杂志社、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6)年广告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工商企业。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
(五)个人会员:具有较高的广告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专家,并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出版过广告学术专著或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广告论文,从事广告理论研究3年以上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2、有广告及相关学科的专著发表,在高等院校从事广告教育3年以上的教授或副教授;
3、从事广告策划、创意、设计或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广告论文或作品奖或在全国性杂志、出版物上发表过广告论文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工作者;
4、取得国家有关单位认定的广告或与广告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遇到经营困难、矛盾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七)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1月1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广告协会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成立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是中国广告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广告协会”,或“中广协”,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分支机构按照《中国广告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广告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围绕中国广告协会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分支机构接受中国广告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广告协会可向各分支机构派出联络员。
第四条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须报本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处理。分支机构以中国广告协会或分支机构名义组织活动、重大事项的发文,须报中国广告协会批准。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成立与撤销,须由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和《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和本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本分会、专业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自律措施,规范本行业和本专业领域会员的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按照《中国广告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本分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开展活动。
(三)积极组织本分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向中国广告协会反映本分会、专业委员会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本行业和专业领域广告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
(六)积极向中国广告协会推荐会员。
(七)认真做好中国广告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分支机构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主任人选,由中国广告协会在协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提名并报中国广告协会批准,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本届常务委员会(或筹委会)提名候选人,报中国广告协会审批后,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分支机构每届3-4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增补应按照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章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分支机构的工作由主任主持,秘书处设立在主任单位或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的设立和秘书长的人选由主任与中国广告协会协商确定,并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会员和会费
(一)中国广告协会按照会员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将其归属到相应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备案,成为分支机构的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即为中国广告协会的会员,会籍由中国广告协会统一管理。
(二)新登记成立的分支机构,其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会员数量不得少于30家。
(三)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部和分支机构共同催缴会员年度会费。会员缴费按照《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分支机构不得向会员收取中国广告协会会费以外的会费或年度活动经费(会员非定额的自愿资助、捐赠除外)。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经费
(一)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秘书处不设立独立的账号。
(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广告协会的,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提供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三)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广告协会以外的,办公房、办公设备由主任单位与常委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其它费用,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非会员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收取的活动费用。
2、 业界自愿对分支机构的资助、捐赠。
3、 中国广告协会视工作需要和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向分支机构提供一定的经费。
4、 主任单位负责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协会每年划拨给分支机构的经费及其有关收入,经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列支。其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于次年1月底前书面报中国广告协会审核。
第十条分支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自律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活动方案、会议纪要、人事变动等,实行向中国广告协会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管理。中国广告协会对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和印章由分支机构秘书处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中国广告协会将收回该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和印章,暂停使用。
(一)分支机构因会员数量减少无法保证正常开展活动的;
(二)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或严重违反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损害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印章实行盖章登记制度
(一) 加盖分支机构公章的文件须由分支机构主任(或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秘书长)签署同意盖章意见和签名,并由经办人填写《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登记表》签名后,方予盖章。
(二)加盖公章,只限于在指定场所进行,如需带离,须在履行上述步骤后,经分支机构主任(或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秘书长)同意,由印章保管人员随行予以盖章。
(三)分支机构须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登记表》,次年1月30日之前将《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表)交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部备案。
(四)禁止在空白的证件、奖状、协议、便条上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主任工作会议制度
中国广告协会定期召开分支机构主任工作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提出需要中国广告协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一)工作会议视需要分别由中国广告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二)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有关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
2、研究落实中国广告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
3、讨论开发新工作项目。
4、交流各分支机构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
5、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工作和业务关系,达到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6、分析研究行业情况。
7、其它有关事情。
(三)主任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增减或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中广协分支机构印章使用登记表
( 年度)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
序号
使用事由
批准人
经办人
盖章时间
注:本表应于次年1月30日之前报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部备案
附件3:
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依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和《中国广告协会财务审计情况及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的报告》(2008年1月11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并应广大会员单位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员类别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社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为中广协学术分会会员。
第二条入会资格和条件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同时有一定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一)单位会员的资格和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广告经营资格,依法经营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广告营业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
(2)年广告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报社、电视台;
(3)年广告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网络公司;
(4)年广告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广播电台;
(5)年广告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杂志社、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6)年广告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工商企业。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民间组织,成立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
(2)会员数量60家以上的地市级广告协会或专业领域的广告行业组织;
(3)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与广告业相关的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的资格和条件
具有较高的广告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专家,并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加入学术分会。
(1)出版过广告学术专著或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广告论文,从事广告理论研究3年以上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2)有广告及相关学科的专著发表,在高等院校从事广告教育3年以上的教授或副教授;
(3)从事广告策划、创意、设计或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广告论文或作品奖或在全国性杂志、出版物上发表过广告论文的广告经营机构的工作者;
(4)取得国家有关单位认定的广告或与广告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第三条申请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中国广告协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填写《中国广告协会单位会员申请书》,提供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部。
申请加入学术分会的个人,填写《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分会入会申请书》,由学术分会两名委员介绍,并提供有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分会。
第四条审批程序
企业或社会团体入会申请,由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部受理,在收到入会申请书和有效证明材料后,对入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秘书长批准,批准后发文件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的中广协分支机构和相关的省级广告协会,并颁发由中国广告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广告协会会员证书》。对于新入会的会员,会员部按会员所属的专业领域将其划分到相应的分支机构。
中国广告协会自收到企业或社会团体入会申请书和全部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个人申请加入学术分会,由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分会受理,学术分会对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反映学术成果的论文、著作、广告作品和证明文件,以及学术分会委员推荐意见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学术分会常委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秘书长批准,即可成为学术分会的正式委员,并颁发由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分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分会委员证书》。
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分会自收到个人入会申请书和全部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6、遇到经营困难、矛盾有获得本团体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7、享有本团体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六条会费标准
根据会员在本团体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不同,实行差额会费制。
(一)单位会员
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为4000元(新入会的单位会员须缴纳一次性入会基金8000元);理事的年度会费为8000元;常务理事的年度会费为20000元;副会长的年度会费为50000元。
(二)个人会员
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分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为500元(新入会的个人会员须缴纳一次性入会基金1000元);常务委员的年度会费为800元;副主任委员的年度会费为1500元;主任委员的年度会费为3000元。
第七条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份下发收取会员会费的通知,中广协和各分支机构同时加盖印章。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最迟不超过当年的6月30日;逾期(以当年7月1日为计算起点)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中国广告协会将停止提供相关优惠服务,直至缴纳会费后恢复其服务。
(二)新入会的会员,在接到协会的批准通知后,于30天内缴纳当年的会费和一次性入会基金。
(三)中国广告协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和民政部制订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会费使用和管理
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协会各项工作。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
第九条注销会员资格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广协相关管理部门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会员资格。
(一)自愿退会,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广告协会章程》、《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经教育与警示后仍不改正的;
(三)被政府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或兼营)的经营单位;
(四)被政府部门注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
(五)连续2年(以第二年12月31日为终点)未缴纳会费,且无特殊理由的。
凡被注销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其单位领导或个人在中国广告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中任职的,免除其一切职务。被注销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重新加入中国广告协会,须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