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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政府对区、县级市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该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五、第十条中的“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六、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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