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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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