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删去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