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中的“11月30日”修改为“10月31日”。
二、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四)规章送审稿说明;(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七)其他有关资料。”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的请示,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章草案注释稿、规章草案制定的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府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开会前将规章草案注释稿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分送给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成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