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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按比例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会费的通告


【颁发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通告[2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拓展,根据中注协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经中注协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部分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上缴的会费。返还原则和程序是:按各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实际上缴中注协团体会费的10%予以返还;由中注协统一拨付至各地方协会,各地方协会自接到中注协拨付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返还至所属会计师事务所。 特此通告。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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