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0]60号、苏财综[2010]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和时间 全市所有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时间到发证机关参加年审。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4月15日,为我市集中年审时间。 二、年审重点 1、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各收费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8]392、苏财综[2008]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8]64号)的情况,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缓征收费项目是否及时履行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执行到位。 2、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是否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进行收费,有无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重点审核有无违规强制服务收费,有无将行政或公共管理职能转移为“中介服务收费”、“咨询服务收费”等问题。 3、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栏目的填写是否与《收费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是否按规定将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是否按规定纳税。 4、收费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领取《收费员证》,且持证上岗。 三、年审要求和方法 1、《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是收费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和市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贯彻《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76号),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确保年审质量。同时,为接受年审的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2、对各收费单位的具体年审时间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通知。各收费单位从南京市物价局政务网(www.njwjj.gov.cn)或南京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http://218.94.94.199:8012)或南京市价格信息网(www.njprice.com)的下载中心下载“《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按规定内容如实、认真、完整地填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各收费单位在规定时间携带《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2009年3月、9月(学校春秋两学期每年级各两本)两个月的全部收费票据存根;2009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帐册等资料,到发证机关参加年审。 4、全市年审工作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可采取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的方法进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审验情况在《收费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表”上加盖审验章。对年审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尽快移交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对年审合格的收费员,在《收费员证》对应栏目加盖审验合格章;对不合格的收费员,须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收费员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否则,将取消收费员资格,不得从事收费岗位工作。 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审过程中不得收取年审费、证照工本费。 四、收费统计 各区县要实时地将年审数据录入到南京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中,年审工作结束后,按照《南京市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宁价费[2008]101号)的规定,加强数据统计分析,确保上报数据全面详实,分析报告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政策建议参考价值大。请各区县于4月30日前将年审统计报表、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和年审总结等材料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