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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要求核实寄存人事档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函[2010]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黄宋珍公民: 《关于要求核实个人档案寄存费的请示》悉。经调查,现复如下: 一、你在汕特人才智力服务公司(现为龙湖区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寄存档案,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规定,“保存人事档案及保留人事关系”每人月收费标准20元。该单位由龙湖区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你所反映的档案费改为每人月8元,是社保档案收费标准。 二、你《请示》中留下的联系电话13068955067的电话号码为空号,一直联系不上,现通过汕头价格信息网信息公开,请你查询。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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