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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行〔200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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