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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鸡政发[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做大做强我市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项目,按照“规模投资、强力扶持、打造集群、引领发展”的原则,鼓励鸡西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视投资规模给予财政、土地、规费等扶持政策。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政策。 一、投资扶持政策 (一)投资现代煤化工、石墨深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百”扶持政策。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两年。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与扶持。规费,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下同)等政府性基金按照100%比例返还;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100%比例返还两年;经营性收费两年内执行最低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 (二)投资机械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七十”扶持政策。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70%扶持两年。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与扶持。规费,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按照70%比例返还;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70%比例返还两年;经营性收费两年内执行最低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投资额每增加2000万元,扶持政策比例提高10%,直至100%扶持。 (三)投资其他行业(不含煤炭开采、洗选及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三十”扶持政策。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扶持两年。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30%给予扶持。规费,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按照30%比例返还;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30%比例返还两年;经营性收费两年内执行最低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投资额每增加2000万元,扶持政策比例提高10%,直至100%扶持。 二、投资服务政策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到我市投资项目、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的,根据其投资额度和对地方税收贡献能力,可享受省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38号)相关优惠政策。 (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向上申报、争取国家、省专项扶持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项目前置审批和消防、安全等必要审批后,可先行开工建设,其他手续补办。 (七)本市投资新设立的企业,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投资额度,亦享受本优惠政策。 (八)对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九)对投资额度大,投资年限长,拉动作用强,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根据本人意愿,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可推荐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候选人。 三、审批程序 (十)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认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认定,由市经合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鸡西市外来投资企业认定工作办法》共同审核认定,由市经合局出具认定文件。 (十一)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各有关部门执行。 四、附则 (十二)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鸡政发〔2005〕38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三)本优惠政策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为调动全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在引进鸡西市行政区域外项目、资金过程中,直接发挥引资作用的社会自然人和招商中介机构;从国家和省争取资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公务人员及社会自然人,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的奖励 1.引进政府鼓励类的有税收贡献的项目,按税收贡献率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现代煤化工、石墨深加工、机械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等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 (2)引进其他经营性项目(不含煤炭开采、洗选及房地产开发),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 2.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招商引进的项目,按项目落地后,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到我市投资建设大型工业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或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 (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 1.对上争取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超过核定指标部分,对单位给予经费奖励。奖励标准:指标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超过指标部分的3%给予经费奖励;指标在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按超过指标部分的2%给予经费奖励;指标在5000万以上的,按超过指标部分的1.5%给予经费奖励; 2.各部门对上争取的自用资金,纳入考核,不予奖励; 3.在部门工作职责之外,对上争取无偿资金的,按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4.以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为主体,对上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或实物的,给予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按20%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25%提成奖励;争取资金或实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按30%提成奖励。对直接引资者给予3%奖励。由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协作对上争取的资金,视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由受益财政出资。 四、审核、认定及兑现程序 (一)引进项目和对上争取资金的确认,由市经合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考核认定,出具确认文件。 (二)各单位要按时向市经合局报送引进项目和对上争取资金审核材料、包括统计报表、资金到位证明、上级批文、进帐单等。对上报材料不及时、不全面的,逾期不予认定。 (三)对多家单位共同引进的投资项目和联合争取的资金可由主导单位单独申报,也可由主导单位和参与单位协商按比例分摊共同申报。参与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同主导单位协商申报,指标计算在主导单位的指标内。 (四)机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奖金,应按规定填报《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或《对上争取资金登记表》和《奖励申请表》。引进项目的,在项目投产达效后,持签订的《招商引资及对上争取资金合作协议》原件、项目单位当年缴税凭证、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安置就业人员证明原件,报市经合局审核。对上争取资金的,在资金到位后,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及对上争取资金合作协议》、上级资金批文、资金进帐单、相关单位的证明,报市经合局审核,经市经合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出具奖励通知单,有关单位和个人凭奖励通知单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和相关政策列支。对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出具虚假文件单位、企业兑现奖励政策和优惠政策资格。 (五)县(市)、区引进的项目和对上争取的资金,由县(市)、区招商部门负责考核认定,县(市)、区政府负责奖励。相关单位(含驻外办)或个人帮助县(市)、区引进域外项目和对上争取的资金,相关单位(含驻外办)或个人直接向相关县(市)、区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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