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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京人社专家发[2010]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要求,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2010年继续在我市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的数量 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本次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75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63人(含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高技能人才12人。本市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三、选拔条件 具体内容见附件1(专业技术人才)及附件2(高技能人才)。 四、人选产生方式及程序 (一)从专业技术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主要采取单位逐级推荐、全市组织评审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由主管领导牵头,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区、县,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部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报至其所在辖区的区、县人力社保局。 3、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对基层单位及本辖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4、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拟定上报人选。 (二)2008年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时,已经本市推荐上报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按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并拟定为上报人选。 (三)从高技能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进行逐级推荐,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从近年来的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享受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中拟定上报人选。 (四)拟定上报人选确定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进行公示,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报送时间和材料 采取逐级推荐方式选拔人选的,应于3月31日前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一)综合报告一份,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及评议结果等,并附参加评议人员名单。综合报告需加盖区、县人民政府,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的公章。 (二)《2010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一份(需盖章),《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一式八份,附件材料一套,电子文档一份。 (三)已购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的单位,应自行录入推荐人选数据,无该软件的单位请到市人力社保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录入人选数据。 (四)有关材料填写、报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 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次选拔推荐工作;要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严格控制推荐人选数量,确保选拔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要广泛听取意见,推荐人选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联系人:葛莉 联系电话:65261459 传真:65256072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 附件1: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七)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附件2: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高技能人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六)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附件3: 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材料填报须知 1、请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bjld.gov.cn)下载《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2010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所有内容使用计算机录入,并用A4纸打印《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用B4纸打印《2010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 2、填表前请认真阅读《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中的“填表说明”,并按要求逐项填写。 3、所填写“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及“代表论文和著作”的内容应能反映被推荐人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 4、填写《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中“获奖情况”一栏时,应注意只填写所获重要奖项,不超过12项,具体种类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部级奖。获奖等级和排名应按获奖证书的等级和排名填写,并要求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没有等级的填写“9”,特等奖填写“0”,没有排名的填写“0”,本人单独承担或主持获奖项目的填写“1”。获奖项目名称应控制在20个汉字以内。被推荐人所参与项目获集体奖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出具证明其参与该项目及在项目研究中所起作用的材料。 5、《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中“主要专业工作经历”不得超过500字(含标点,下同);“贡献及成果事迹摘要”不得超过150字;“贡献及成果事迹”不得超过1200字;“代表论文和著作”、“最新成果”均不得超过400字。 6、附件材料包括:“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代表论文和著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说明被推荐人学术、业绩水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请按“获奖情况”、“获荣誉称号情况”、“代表论文和著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并制作目录;代表性著作,只需附著作封面及目录的复印件;代表性论文,除需附论文的复印件外,还需附所登载刊物的封面及目录。 附件4:2010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 地区或部门名称(盖章): 排序 姓名 工作单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目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文化程度 最高学历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从事专业 突出贡献事迹 备注 注:涉密人员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5: 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申报表 姓名: 单位: 主管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说明 1、 专家代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制。 2、 姓名:用字要固定、规范,长度不超过10个汉字,姓名超过10个汉字的,应做压缩处理。 3、 专家标识: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填写,具体如下: 自然科学特贴自然科学突贡自然科学特贴和突贡 社会科学特贴社会科学突贡社会科学特贴和突贡 4、 出生日期:用公历,用“-”分隔年、月、日,如1986-03-01。 5、 出生地:只填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生在国外的,填出生国家名称。 6、 文化程度: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 7、 学位: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8、 毕业时间:最高学历毕业时间,填至月,如1964年5月毕业填写6405。 9、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毕业学校。文化程度、学位、毕业时间和毕业学校应相互对应。 10、从事专业:指现正从事的专业。 11、工作单位:指专家的工作单位名称(限15个汉字)。 12、工作时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起始时间,填至月,如6509。 13、单位类别:填写下列类别之一:企业/事业/机关 14、单位性质:填写下列性质之一: 全民/集体/个体/合资/外资/股份制/社会团体/私营/其它 15、在岗状态:选填下列几种状态之一: 一线应聘 退居二线但未离退 已办理退休手续 已办理离休手续 离退休后被返聘 停薪留职已退职 16、行政职务:指现正在担任的最高行政职务。高等院校行政职务只填至校系两级。 17、行政级别:只享受单项(医疗、住房)副部级待遇的专家请填写“单项副部”。 18、归口行业:填写下列行业之一: 自然科学研究 社会科学研究 自然科学教学 社会科学教学 工程技术 文化艺术 农业技术 新闻出版 医疗卫生 社会科学 其它自然科学 其它 19、院士:指是否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填“科学院院士”;是中国工程院院士填“工程院院士”;既是科学院院士也是工程院院士填“两院院士”;上述两者都不是请置空。 20、跟踪标记: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填写。具体如下: 指标外申报 范围外申报 指标外范围外申报 表演艺术家 体育教练员 中专中小学教师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高新工程人员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及高新工程人员 21、是否曾享受特贴:指是否曾被批准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22、突贡年份:被原人事部批准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年份。 23、市突贡年份:被批准为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年份。 24、回国年份:指曾在海外(含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华裔专家归国工作的时间。含建国后从大陆出国留学、进修学成取得外国国籍或居住权的回国人员。 25、何处归来:应与回国年份相对应。 26、来华津贴:享受来华津贴金额。 27、博导年份: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的年份。 28、进博站年: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年份。 29、主要专业工作经历:简要填写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限500个汉字。 30、获奖情况:获奖只填写所获重要奖项,不超过12项,具体种类如下: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奖。 奖励级别填“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名称填写奖项具体名称,如: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和排名应按获奖证书的等级和排名填写,均要求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没有等级的填写“9”,特等奖填写“0”,没有排名的填写“0”,本人单独承担或主持获奖项目的填写“1”。获奖项目名称应控制在20个汉字以内。 31、代表论文和著作:填写最能代表本人贡献和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创作、设计、专利等,注明发表的时间、刊物名称、期号、专利号等。 32、最新成果:填写近期完成(或即将完成)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33、贡献及成果事迹(含摘要):指申报人作出的突出贡献、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及成果事迹限1200字,摘要限150字。 基本情况: 专家代码 姓名 专家标识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身份证 号码 民族 文化程度 学位 毕业时间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政治面目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类别 单位性质 在岗状态 行政职务 行政级别 归口行业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院士 跟踪标记 是否曾 享受特贴 是 否 突贡年份 市突贡年份 回国年份 何处归来 来华津贴 博导年份 主 要 专 业 工 作 经 历(限500字) 获奖情况(限12项) 奖励级别 奖项名称 获奖项目 等级 排名 年度 专业水平情况 代表论文和著作(限400字) 最新成果(限400字) 贡献及成果事迹摘要(限150字) 贡献及成果事迹(限1200字) 重要社会兼职情况 序号 兼职单位 职务 任职时间 免职时间 学术团体任职情况 序号 学术团体名称 职务 任职时间 免职时间 获荣誉称号情况 序号 荣誉称号 授予部门 授予时间 本栏只填省、部级及以上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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