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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请示》(院发〔2008〕41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0)01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0)01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乃山 单位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308室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5年”。 附表: 核工业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别 典型设备名称 设计能力特征参数 设计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备 注 管道和管配件 大口径管道系统 2级 辅助给水系统管系、余热排出系统管系等 设计压力:≤10MPa 设计温度:≤180℃ 尺寸:50mm <公称直径≤350mm (1)管道系统施工图(等轴图)设计 (2)管道系统施工图(等轴图)应力校核分析 (3)编制有关设计文件和设计验证文件 适用于核辅助系统 3级 安全厂用水系统管系、设备冷却水系统管系等 设计压力:≤10MPa 设计温度:≤180℃ 尺寸:50mm <公称直径≤600mm 小口径管道系统 2级 核取样系统管系、安全注入系统管系等 设计压力:≤21MPa 设计温度:≤360℃ 尺寸:公称直径≤50mm 适用于主蒸汽供应系统和核辅助系统 3级 核岛疏水排气系统管系、重要厂用水系统管系等 支承件 管道支承件 2、3级 主体材料:碳钢 (1)管道系统支承件(支吊架图)设计; (2)进行管道系统支承件的应力校核分析; (3)编制有关设计文件和设计验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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