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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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