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各法规实施主体: 《长沙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已于2010年3月8日经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0年3月9日
长沙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
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目标,“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各地方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署,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切实形成法律完备、立法质量高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项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这既是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客观需要。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目标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指导原则是: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努力做到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将立法与国家和本市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相结合,及时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地方性法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不得相互矛盾。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清理范围和标准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范围是我市现行的全部地方性法规,重点是2000年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解决法规和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主要是指不适应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不适应“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的总体要求;不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不适应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根本要求;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基本要求;违背市场经济法治、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竞争等基本原则,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基本规律的。二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主要是指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违背立法法超越立法权限的;违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明显与民商事法律原则规定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主要是指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明显不一致或不够衔接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规定。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加以细化的。主要是指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应当制定配套规章,但政府并没有及时制定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操作,需要进行具体规定的,特别是有关行政处罚对罚款的规定比较原则,未规定罚款数额和幅度的。
三、清理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清理工作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各法规实施主体、各级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承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门人员,集中力量,狠抓落实。
(二)工作安排。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对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属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多个部门工作的问题,可以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法规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将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清理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可以采取废止、修改、作出解释、督促政府制定配套规章和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行修改等方式,分类进行处理。
(三)时间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办、各法规实施主体对各自职责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后,务必于2010年3月20日前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以单位的名义并加盖公章后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于2010年3月25日前提出初步清理后的处理意见报告。对需要废止、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争取今年4月底前取得清理的阶段性成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和废止的立法程序;对修改幅度较大或目前修改的时机、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